新疆鑫通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等合伙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新2901民初1191号
原告:**,男,1983年10月16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
被告:***,男,1982年12月28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被告:新疆鑫通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乐,新疆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新疆鑫通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5日立案。本院定于2022年2月17日下午16时00分开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485元,减半收取计2,74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牛复云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顾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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