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29执监35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鑫通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法定代表人,周卫东,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8年3月2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新疆鑫通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7日指定柯坪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4日作出的(2020)新29民终245号民事调解书由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执行。
新和县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阿克苏市人民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李 云 丽
审判员 玉苏甫 麦麦提
审判员 胡马尔 江 马金才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古丽阿依姆斯依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