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31民终83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何会文,男,1969年3月9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新疆喀什地区叶尔羌河流域中游渠首建设管理处,住所地莎车县文化路15号。
法定代表人:依比布拉·克热木拉,该单位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京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成龙,新疆京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新疆鑫通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阿克苏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何会文因与被上诉人新蜜喀什地区叶尔美河流域中游渠首建设管理处、新疆鑫通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莎车县人民法院(2022)新3125民初25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何会文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1500.50元,减半收取5750.25元,由上诉人何会文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迪 力 百 尔 · 吾 不 力
审 判 员 ***吐尔逊·阿布拉扑拉
审 判 员 孟 艳 霞
二〇二三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 盼 ·***
书 记 员 姑 丽 其 热 · 阿 地 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