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安厦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安厦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何中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2922执854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安厦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交通路10号。 法定代表人:杨皓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1年12月18日出生,该公司行政办主任,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 被执行人:何中,男,1964年11月9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疆安厦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何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申请执行标的2442455元。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划拨支付申请人新疆安厦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案款12711.99元,申请执行人新疆安厦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情况特殊为由于2022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本案应依法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新2922执854号案件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查   宝   亚 审判员 周   玉   熙 审判员 *** 依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扎力艾尼瓦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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