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新2922执854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安厦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交通路1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1年12月18日出生,该公司行政办主任,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
被执行人:***,男,1964年11月9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疆安厦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申请执行标的2442455元。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划拨支付申请人新疆安厦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案款12711.99元,申请执行人新疆安厦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情况特殊为由于2022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本案应依法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新2922执854号案件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依***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