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安厦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安厦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何中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新2922执495之一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安厦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温宿县交通路10号。
法定代表人:杨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何中,男,汉族,1964年11月9日出生,新疆安厦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经理,现住阿克苏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疆安厦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何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申请执行标的共计4768675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案件款400000元,余款4368675元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新疆安厦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新疆安厦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本案应依法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新2922执495号案件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