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车县第一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新和县恒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新和县恒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新和饭店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925民初436号
原告:新和县恒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和县。
法定代表人:李雪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正联,男,1963年5月2日出生,该公司股东,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和县。
原告:新和县恒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新和饭店,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和县。
法定代表人:李正联,该饭店总经理。
被告:库车县第一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
法定代表人:尹选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向杨,新疆浩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焕英,新疆浩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和县恒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新和县恒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新和饭店与被告库车县第一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8日立案。原告新和县恒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新和县恒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新和饭店于2022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愿意协商为由,现原告新和县恒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新和县恒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新和饭店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和县恒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新和县恒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新和饭店撤诉。
案件受理费34,000元,减半收取计17,000元,由新和县恒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新和县恒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新和饭店负担。
审判员  赵晓凤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蒋超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