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车县第一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库车县第一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923民初3062号之一
原告:***,男,1966年12月10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向,新疆正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库车县第一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县建设路2层12号。
法定代表人:尹华选,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夏永平,男,1972年12月5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
被告:库车保障性住房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库车市乌恰镇禧源社区博斯坦路126号2号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建设项目10栋一层105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邹荣华,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库车县第一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夏永平、库车保障性住房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已与库车县第一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夏永平、库车保障性住房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9,578元,减半收取计4,789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蒋 梅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刘海萍
书 记 员  张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