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车县第一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库车顺利机电经销部、***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923民初3071号之一
原告:库车顺利机电经销部,经营场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华能商贸城机电区8栋12号。
经营者:杨丽群,女,1972年12月5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向,新疆正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12月5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
被告:库车县第一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建设路2层12号。
法定代表人:尹华选,该公司监事。
被告:库车保障性住房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乌恰镇禧源社区博斯坦路126号2号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建设项目10栋一层105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邹荣华,该公司经理。
原告库车顺利机电经销部与被告***、库车县第一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库车保障性住房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2日立案。原告库车顺利机电经销部于2023年1月17日以双方纠纷已经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库车顺利机电经销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库车顺利机电经销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5,246元,减半收取计2,623元,由库车顺利机电经销部负担。
审 判 员 罗玉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夏苗
书 记 员 杨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