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车县第一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库车县鑫***混凝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库车县第一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2923民初1211号之二 原告:库车县鑫***混凝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高速公路以北、至苏巴什古城以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告:库车县第一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伊西哈拉镇硝尔巴格社区建设路2层12-2号。 法定代表人:**选,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库车县鑫***混凝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库车县第一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8日立案。原告库车县鑫***混凝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库车县鑫***混凝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库车县鑫***混凝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930元,减半收取计4,465元,由库车县鑫***混凝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肖 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