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04民初256号
原告:***,男,1964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原告:***,男,196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原告:**,男,1962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原告:王洪斌,男,196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原告:宋世俊,男,195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原告:***,女,1962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原告:沈平,男,1969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原告:杨其友,男,194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原告:常正贵,男,1947年11月17日,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原告:曹存福,男,1949年12月18日,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原告:杨义斌,男,1962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原告:赖克刚,男,1952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被告:新疆华汇锅炉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乌昌路**付**。
法定代表人:曾祥升,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曾祥升,男,195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第三人:哈国良,男,1969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原告***、***、**、王洪斌、宋世俊、***、沈平、杨其友、常正贵、曹存福、杨义斌、赖克刚与被告新疆华汇锅炉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第三人曾祥升、哈国良公司决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后,原告***、***、**、王洪斌、宋世俊、***、沈平、杨其友、常正贵、曹存福、杨义斌、赖克刚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洪斌、宋世俊、***、沈平、杨其友、常正贵、曹存福、杨义斌、赖克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洪斌、宋世俊、***、沈平、杨其友、常正贵、曹存福、杨义斌、赖克刚撤诉。
案件受理费7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 判 员 尚晓宁
二 O 二 一 年 一 月 十 二 日
书 记 员 汪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