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新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阜康市滋泥泉子镇明府砖厂与新疆新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2302执保50号

申请人:阜康市滋泥泉子镇明府砖厂,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阜康市滋泥泉子镇街西村。

投资人:徐登伟,该厂厂长。

被申请人:新疆新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乌昌路**。

法定代表人:许建民,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阜康市滋泥泉子镇明府砖厂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新疆新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332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阜康市滋泥泉子镇明府砖厂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新疆新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332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长  翟光辉

审判员  张 静

审判员  摆华英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季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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