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新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新疆新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黎金元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0104民初8922号

原告:***,男,197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正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新疆新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乌昌路**。

法定代表人:许建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永伟,男,1975年3月7日出生,汉族,新疆新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职工,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被告:***,男,196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原告***与被告新疆新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新疆新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新疆新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150元)由原告***承担,退原告***125元。

审  判  员   美丽办

二 〇 二 〇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五 日

书  记  员   朱 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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