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0104民初8922号
原告:***,男,197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正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新疆新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乌昌路**。
法定代表人:许建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永伟,男,1975年3月7日出生,汉族,新疆新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职工,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被告:***,男,196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原告***与被告新疆新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新疆新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新疆新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150元)由原告***承担,退原告***125元。
审 判 员 美丽办
二 〇 二 〇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五 日
书 记 员 朱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