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新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新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其他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2301执546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新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乌昌路13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228783873M。
法定代表人:许建民,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潘永伟,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1976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执行新疆新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昌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2301民初35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主文为: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新疆新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垫付农民工工资809,618元;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支付原告新疆新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垫付款192,580.93元;三、驳回原告新疆新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1月18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在法定期限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1.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但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2.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登记的×××号朗逸牌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二年自2021年8月19日至2023年8月18日止);3.被执行人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工商管理部门、保险登记部门、自然资源部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
三、委托被执行人户籍地甘肃省陇南地区武都县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的房产及不动产登记信息,该院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四、通过执行指挥系统查询,***全疆法院作为被执行人共有11件未结案件。
五、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0元,本案债权尚余1,015,514.93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新疆新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须在法定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杨   永   栋
审判员         秦 明
审判员     阿斯里别克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汤奋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