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苏市政公用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库车兵涛五金店、阿克苏市政公用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2923执79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库车兵涛五金店,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华能商贸城五金区11栋15号。
经营者:李兵涛,男,1991年8月14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
被执行人:阿克苏市政公用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英阿瓦提路45号。
法定代表人:宋功文,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库车兵涛五金店与被执行人阿克苏市政公用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库车兵涛五金店与被执行人阿克苏市政公用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分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库车兵涛五金店于2022年7月21日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库车兵涛五金店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本案应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新2923执798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后在两年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冀俊齐
审判员  李 江
审判员  张 舜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邱宏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