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苏市政公用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库车亿博商贸有限公司、阿克苏市政公用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2923执恢16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库车亿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库车县华能锦绣华庭12号楼一层108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蒲勇,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阿克苏市政公用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阿克苏市英阿瓦提路45号。
法定代表人:宋功文,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库车亿博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阿克苏市政公用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申请执行人库车亿博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阿克苏市政公用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协商后达成执行和解,分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库车亿博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1日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新2923执恢164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后在两年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冀俊齐
审 判 员 李 江
审 判 员 张 舜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岳 岚
书 记 员 邱宏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