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苏市政公用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阿瓦提县鹏鑫机械设备加工厂、阿克苏市政公用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2923执42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阿瓦提县鹏鑫机械设备加工厂,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瓦提县库木巴格社区1区2号。
经营者:王天军,男,1972年5月27日出生,阿瓦提县鹏鑫机械设备加工厂经理,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瓦提县。
被执行人:阿克苏市政公用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英阿瓦提路45号。
法定代表人:宋功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俊光,男,1968年7月27日出生,阿克苏市政公用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工程部经理,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本院在执行阿瓦提县鹏鑫机械设备加工厂与阿克苏市政公用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阿瓦提县鹏鑫机械设备加工厂与被执行人阿克苏市政公用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阿瓦提县鹏鑫机械设备加工厂于2022年6月21日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阿瓦提县鹏鑫机械设备加工厂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本案应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新2923执422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后在两年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冀俊齐
审 判 员 李 江
审 判 员 张 舜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岳 岚
书 记 员 邱宏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