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苏市政公用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阿克苏市政公用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901民初4433号
原告:**,男,1987年4月18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琴,阿克苏市方圆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永红,阿克苏市方圆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阿克苏市政公用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英阿瓦提路45号。
法定代表人:宋功文,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阿克苏市政公用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2日向原告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喻 霞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冯泽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