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中博新技术有限公司

青河县嘉盛城乡建设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与乌鲁木齐中博新技术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青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新4325民初332号
原告:青河县嘉盛城乡建设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青河县青河镇友好****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乌鲁木齐中博新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青河县嘉盛城乡建设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乌鲁木齐中博新技术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立案。原告青河县嘉盛城乡建设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青河县嘉盛城乡建设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魏静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侯新月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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