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金元机电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金元机电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恒隆石油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203执恢8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金元机电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永红路4号。
法定代表人:王效玉,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恒隆石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汇福家园A16幢205号。
法定代表人:王晓旭,该公司总经理。
担保人:王晓旭,男,汉族,1968年10月28日出生,住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
担保人:克拉玛依润洁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汇福家园A16幢205号。
法定代表人:王晓旭,该公司总经理。
担保人:克拉玛依市华隆润洁生态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门户路99号。
法定代表人:王晓旭,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新疆金元机电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恒隆石油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新0203民初2667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新疆恒隆石油科技有限公司应当履行向申请执行人新疆金元机电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247025元的义务,同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和本案执行费3605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2022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2022年5月,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担保人名下财产(包含证券、保险、民政、工商总局、不动产、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人民银行开户账户等信息)查询,查询反馈无银行存款和其他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新疆恒隆石油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
3.继上述查询后又于2022年5月-8月共4次提起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提起查询系统所有开通项目),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担保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同时查明被执行人未在本市有土地登记信息。
4.2022年8月,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2022年8月到被执行人居住地实地调查新疆恒隆石油科技有限公司财产情况,该小区基层居民组织反馈不掌握新疆恒隆石油科技有限公司财产情况和人员行踪信息。
6.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新疆恒隆石油科技有限公司另有2件执行案件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7.2022年8月22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新疆金元机电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代理人,其表示暂时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未执行到位案款247025元。
本院认为,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中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新疆恒隆石油科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新疆金元机电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新疆恒隆石油科技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新疆金元机电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买买提亚合甫
审判员 解  长  林
审判员 莎吾丽热西汗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  梦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