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龙腾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新疆龙腾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新0109执1153号
申请执行人:***,女,,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被执行人:新疆龙腾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乌鲁木齐市天山花园。
法定代表人:滕军(系新疆龙腾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新疆龙腾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5日作出的(2017)新0109民初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金额240132.52元。申请人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递交了撤销本案执行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本案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25日作出的(2017)新0109民初8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孙德胜
代理审判员*伟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苏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