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2901民初727号
原告:阿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新疆阿克苏市解放中路19号。
法定代表人:雍鑫,该公司经理。
被告:阿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新疆阿克苏市解放中路19号。
法定代表人:袁宏,该公司经理。
被告:阿克***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阿克苏市解放中路19号。
法定代表人:王宏训,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阿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阿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阿克***置业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立案。原告阿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阿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计35元,由阿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 猛
审 判 员 郭 勤
人民 陪 审员 李宗海
二 〇 二 一 年 二 月 二 十 六 日
书 记 员 魏紫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