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2901民初1775号
原告:阿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阿克苏市解放中路19号。
法定代表人:雍鑫,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辉,新疆华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鹏,新疆华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阿克苏市永兴水暖建材经销部,住所地新疆阿克苏市华能商贸城6栋A-6号。
经营者:***,该经销部业主。
被告:***,男,1978年6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被告:浙江迎亚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店口镇祝家坞村83号。
法定代表人:傅孟江,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89年4月3日出生,汉族,现羁押于新疆沙雅监狱。
原告阿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阿克苏市永兴水暖建材经销部、***、浙江迎亚管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立案。原告阿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阿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7,484元,减半收取计38,742元,由原告阿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50元,退还原告阿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38,592元。
审 判 长 郭 勤
审 判 员 黄延敏
人民 陪 审员 李宗海
二 〇 二 一 年 八 月 三 日
书 记 员 邹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