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苏宏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阿克某某建材有限公司、阿克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2901民初2320号 原告:阿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阿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阿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阿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5日立案。原告阿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现原告阿克***建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阿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88.92元,减半收取计2,944.46元,由原告阿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步 锰 二〇二三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