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2901民初2320号
原告:阿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阿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阿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阿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5日立案。原告阿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现原告阿克***建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阿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88.92元,减半收取计2,944.46元,由原告阿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步 锰
二〇二三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