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亚联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铜制品有限公司与东亚联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1民初29481号
原告:****铜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向阳经济开发区宣港路七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李庆,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东亚联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南苏州路381号。
法定代表人:严彭丰,职务不详。
原告****铜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东亚联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2日以被告已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表示不再预缴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铜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岑 祺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张逸帆
书 记 员  张逸帆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