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亚联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百思数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1民初29493号
原告:上海百思数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沪宜公路1188号12幢1层B区1446室。
法定代表人:何海波,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
被告:东亚联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南苏州路381号。
法定代表人:严彭丰,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上海百思数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思公司)与被告***、被告东亚联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亚集团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7日立案。原告百思公司于2022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百思数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董麟夫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汤安捷
书 记 员 汤安捷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