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亚联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等与***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1民初29496号
原告:**,女,1982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原告:张俪湘,女,198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如东县。
原告:汪雪晴,女,198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原告:***,男,1976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被告:***,男,197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
被告:张明磊,男,1984年12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邢台市任泽区。
被告:东亚联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南苏州路381号。
法定代表人:严彭丰,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东亚联合控股集团上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场中路629号。
法定代表人:吕立晴,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张俪湘、汪雪晴、***与被告***、张明磊、东亚联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亚集团公司)、东亚联合控股集团上海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亚置业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7日立案。原告**、张俪湘、汪雪晴、***于2022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张俪湘、汪雪晴、***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邵宁宁
审 判 员 董麟夫
审 判 员 李 剑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汤安捷
书 记 员 汤安捷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