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亚联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市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东亚联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行政处理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执5855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市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荣乐东路2378号。
法定代表人:沈冬林,局长。
委托代理人:蒋燕君,女,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东亚联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南苏州陆381号。
法定代表人:严彭丰。
委托代理人:冯祯华,上海市通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雪玮,上海市通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上海市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东亚联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行政处理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2月9日作出的松人社监(2022)理字第00001号行政处理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上海市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该行政处理决定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补发拖欠195名劳动者2021年3月至12月期间的工资4,521,040.26元。
本院经审查,于2022年9月28日作出准予强制执行的(2022)沪0117行审82号行政裁定。本院于2022年10月20日受理立案后,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地址,依法向被执行人东亚联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至期,被执行人向本院书面表示,其已在规定期限内就上述行政处理决定向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故本案执行依据尚未生效,要求驳回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因被执行人未提供相应证据材料,故本院对被执行人上述陈述不予采信;除此,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作了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相关银行账户存款已被多个案件冻结或轮候冻结在先;除此,其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至此,本案标的暂无执行条件。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法定代表人严彭丰发出了限制消费令。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应当予以执行。本院也已依法采取了法律规定的相关执行措施。现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标的暂无条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陆红根
审判员  黄 杰
审判员  黄 龙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沈志强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