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亚联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东亚联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市二七区远东建材物资供应站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豫01民终141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亚联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飞、侯亮亮,河南焕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市二七区远东建材物资供应站。
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林、***,河南良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东亚联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州市二七区远东建材物资供应站(以下简称远东建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8)豫0103民初17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8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东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远东建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林、***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东亚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或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由对方承担。事实与理由:1、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对付款方式及期限的规定,本案违约金的计算期限,应当截止至涉案工程项目主体封顶之日。***并非项目负责人,其个人行为代表不了东亚公司。2、2017年11月17日前支付的超出法律规定年息36%的部分应当冲抵本金;2017年11月17日之后逾期未支付的利息过高,超过年息36%,违反法律规定。一审法院认定的应支付货款及违约金错误,适用法律错误。
远东建材辩称,1、一审诉请依据的还款协议及双方均签字确认的钢材对账单真实合法有效,应予以采纳。2、对方称货款及违约金计算错误的理由不能成立,是为了推脱还款。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舒华臻未到庭答辩。
远东建材起诉请求:1、对方偿还钢材款5908492.26元(含2018年1月31日前逾期未付欠款的违约金)及此后逾期付款违约金(按照合同约定的按发货吨数每吨每天另加三元计算,自2018年2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2、诉讼费由对方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2016年4月4日,远东建材作为供方与东亚公司作为需方签订了一份《钢材购销合同》。该份合同书针对“工程概况、产品情况、质量要求、交货方式及地点、付款方式及期限、双方责任、违约责任、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等均作了详细约定。合同签订后,远东建材履行了供货义务,东亚公司接受远东建材供应的钢材。2017年12月2日东亚公司合法授权的负责人***向远东建材出具《还款协议》一份,注明:“双方对账暂截止到2017年11月30日乙方仍下欠甲方钢材款和违约金5668683.21元,同时从签订协议起乙方仍需按双方签订的钢材购销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计算至最后付清欠款日止”,***在该《还款协议》作为欠款担保人签字并确认。后远东建材以及东亚公司和***经过多次对账,最后于2018年2月5日远东建材与东亚公司财务人员及***再次结算确认:截止至2018年1月31,东亚公司共欠远东建材钢材款及违约金共计5908492.26元。后因东亚公司未能还款,故远东建材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钢材购销合同》系双方自愿签订且不违法国家有关法律的禁止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严格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远东建材按约定向东亚公司履行了供货义务,东亚公司收货后未能按约定时间还款,属违约行为,故对远东建材请求东亚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的请求予以支持。远东建材诉请主张钢材欠款及违约金共计5908492.26元,有远东建材以及东亚公司财务人员、***在2018年2月5日签字确认的“钢材对账单”予以确认,予以支持。针对远东建材诉请2018年2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双方未再次确认且东亚公司认为过高,根据钢材市场交易的成本巨大以及现金流需求量大,结合远东建材的实际损失,故酌定2018年2月1日之后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年息24%确定为宜。东亚公司辩称***在签订还款协议时已经从东亚公司离职,该还款协议与其无关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不予支持。舒华臻系东亚公司合法授权的负责人,对于***的代理行为,东亚公司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在东亚公司出具的“还款协议”作为欠款担保人签字确认,对于东亚公司拖欠的钢材款以及违约金其应当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判决:一、东亚联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郑州市二七区远东建材物资供应站支付货款及违约金共计5908492.26元,并自2018年2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以5908492.26元为基数按照年息24%的标准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郑州市二七区远东建材物资供应站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赔偿义务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58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1580元,由东亚联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2016年4月4日,东亚公司作为需方与被上诉人远东建材签订《钢材购销合同》一份,合同上加盖有东亚公司项目部公章,***以负责人身份在该合同上也签了名。合同签订后,远东建材即向东亚公司供货。2017年12月2日,***向对方出具《还款协议》一份。2018年2月5日,东亚公司的财务人员及***再次对涉案货款与远东建材签字确认。一审法院依法涉案的有关证据予以认定并作出相应的判决,该判决结果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东亚公司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但未向法院提供足以否定其双方确认的货款事实,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6580元,由东亚联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黎
审判员秦宇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