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亚联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昌青电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东亚联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7民初11080号 原告:上海昌青电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海湾镇五四公路4399号78幢。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东亚联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南苏州路38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昌青电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东亚联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昌青电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