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泰峰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泰峰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新疆铁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富蕴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新4322民初1549号
原告新疆泰峰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铁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5日立案。原告新疆泰峰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新疆泰峰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疆泰峰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870元,减半收取计7,935元,由新疆泰峰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卢   瑶   瑶
书  记  员   阿勒停阿依·努尔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