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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泰峰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新疆铁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富蕴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新4322执保439号
申请人新疆泰峰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新疆铁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新疆铁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00000元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疆铁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00000元,期限为1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李娜
书 记 员 刘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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