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泰峰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与新疆泰峰机械工程有限公司、阿勒泰市***建投资有限责任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新4301执90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阿勒泰市。 被执行人:新疆泰峰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阿勒泰地区阿勒泰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阿勒泰市***建投资有限责任任公司。住所地,阿勒泰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新4301民初48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新疆泰峰机械工程有限公司、阿勒泰市***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扣留被执行人新疆泰峰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在阿勒泰市财政局的未付工程款1694459.01元。本院冻结被执行人阿勒泰市***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账户中的616144.72元。因被执行人阿勒泰市***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保全该公司账户中的616144.72元。本院于2019年12月28日依法组成合议庭评议,评议结果为符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新4301执900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郑       利 审判员 米热**·扎尔克汗 审判员 *** ·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金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