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新4322执保109号
申请人:***,男,1965年1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泸县。
被申请人:新疆泰峰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0654300710868728J,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新疆泰峰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新疆泰峰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在富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195万元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疆泰峰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在富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195万元,期限为1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李 娜
二 〇 二 〇 年 九 月 二 十 四 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