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泰峰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中共阿勒泰市委政法委员会、阿勒泰市康启城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平县鑫海交通网业制造有限公司、阿勒泰市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新4301民初659号
原告:中共阿勒泰市委政法委员会,住所地:阿勒泰市团结路2路。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副书记。
原告:阿勒泰市康启城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阿勒泰市文化路5区101号三楼31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共同诉讼代理人:米裕丰,新疆克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共同诉讼代理人:**,新疆克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平县鑫海交通网业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平县经四路东寨子村北工业园东区。
法定代表人:苏彬,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阿勒泰市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阿勒泰市八一商场对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监事。
被告:新疆泰峰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阿勒泰市东风路4区17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阿勒泰市三实市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阿勒泰市交通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新疆三正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石河子市十五小区北一路143-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出生于1965年11月30日,住福建省明溪县。
原告中共阿勒泰市委政法委员会,阿勒泰市康启城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安平县鑫海交通网业制造有限公司阿勒泰市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疆泰峰机械工程有限公司,阿勒泰市三实市政有限责任公司,新疆三正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2018年9月3日立案,原告中共阿勒泰市委政法委员会,阿勒泰市康启城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共阿勒泰市委政法委员会,阿勒泰市康启城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予以免交。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