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尔勒顺通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库尔勒顺通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28民初31号
原告(反诉被告):**,男,196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建华,上海建纬(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媛媛,上海建纬(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库尔勒顺通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香梨大道30号圣果名苑后门市政公司办公楼605、606号。
法定代表人:李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勇亮,男,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中嫣,新疆天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库尔勒市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香梨大道30号圣果名苑后门。
法定代表人:侯刚,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步华,新疆天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库尔勒顺通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库尔勒市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于2021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诉申请。库尔勒顺通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撤回本诉与库尔勒顺通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反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撤回本诉;
二、准许库尔勒顺通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199,822.18元,减半收取计99,911.09元,由**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73,400元,减半收取计36,700元,由库尔勒顺通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  奇  志
审 判 员      刘强
人民陪审员     王雪茹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涂玥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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