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尔勒顺通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库尔勒顺通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等***、***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民申159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库尔勒顺通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香梨大道30号圣果名苑后门市政公司办公楼605、606号。    
法定代表人:李婷,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勇亮,男,该公司副总。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中嫣,新疆天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3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    
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男,1960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一审被告:***交通运输局,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依甫巴扎路13号。    
负责人:刘登科,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图尔荪江·图如普,男,该单位工作人员。    
一审第三人:库尔勒顺通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喀拉喀什镇托万卡帕克拉村3-4-01。    
负责人:张某,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库尔勒顺通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交通运输局及一审第三人库尔勒顺通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20)新32民终3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库尔勒顺通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康建强
审判员    郭宣宣
审判员    王甜甜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热衣沙·艾尼娃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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