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新正检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新正检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乌鲁木齐雪域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0109执1529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新正检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九沟南路779号。
法定代表人:陈斌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乌鲁木齐雪域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康庄东路2368号。
法定代表人:王军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新疆新正检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乌鲁木齐雪域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0109民初141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新0109民初141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乌鲁木齐雪域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账户存款14,792元(其中案款14,672元、执行费120元),同时被执行人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如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刘春雷
二 〇 二 一 年 五 月 十 二 日
书  记  员   康晓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