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石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浙XX特隆阀门有限公司与新疆石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库民初字第645号
原告浙XX特隆阀门有限公司。
住址:浙江省永嘉县瓯北镇浦一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章志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若晨,系新疆西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洋,系新疆西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石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住址:库尔勒市塔指东路成功商厦11楼。
法定代表人彭春翔,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XX特隆阀门有限公司诉被告新疆石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XX特隆阀门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XX特隆阀门有限公司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申请撤诉,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XX特隆阀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05.00元,由原告浙XX特隆阀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切曼古力·买买提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      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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