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新2801民初5116号
原告:尚纬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乐山高新区迎宾大道**。
法定代表人:盛业武,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增华,四川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石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塔指东路成功商厦**1104、1105、1106
法定代表人:何国生,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尚纬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新疆石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尚纬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362.4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森德木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斯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