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新2801民初4282号
原告:巴州龙盛油田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且末县丝绸西路亚欧花苑
法定代表人:孙英闯。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梅,新疆腾格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泽华,新疆腾格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克拉玛依市阿山路。
法定代表人:周燕。
被告:新疆石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库尔勒市塔指东路成功大厦。
法定代表人:何国生。
原告巴州龙盛油田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永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新疆石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立案。原告巴州龙盛油田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未依法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巴州龙盛油田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郭建新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