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yle='font-size:18.0pt;font-family:黑体'>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style='font-size:18.0pt;font-family:黑体'>民事判决书
style='font-size:15.0pt'>(2016)新28民终
lang=EN-US>1833号
style='font-size:15.0pt'>上诉人(原审原告)中石化中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省濮阳市胜利**路**号。
style='font-size:15.0pt'>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style='font-size:15.0pt'>法定代表人窦文林,该公司总经理。
style='font-size:15.0pt'>委托代理人杨永胜,新疆信千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style='font-size:15.0pt'>委托代理人张玮,新疆信千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style='font-size:15.0pt'>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库尔勒飞龙保温材料厂。住所地:库尔勒。住所地:库尔勒市天山**路个体私营经济开发区
style='font-size:15.0pt'>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style='font-size:15.0pt'>法定代表人周春伟,该公司总经理。
style='font-size:15.0pt'>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石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巴州库尔勒市塔指**路成功商厦<**
lang=EN-US>2幢1104、1105、
lang=EN-US>11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style='font-size:15.0pt'>法定代表人彭春翔,系公司董事长。
style='font-size:15.0pt'>身份证号:×××。
style='font-size:15.0pt'>委托代理人尹希研,新疆首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style='font-size:15.0pt'>上诉人中石化中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库尔勒市人民法院(2016)新
lang=EN-US>2801民初33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石化中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永胜、张玮,被上诉人新疆石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尹希研等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库尔勒飞龙保温材料厂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style='font-size:15.0pt'>原审查明,新疆石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中原油田建设集团公司巴州路桥工程处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约定新疆石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分包了塔河油田四号联生活基地工程中的水、暖、电、通信、供气、设备安装工程的劳务。同时,被告库尔勒飞龙保温材料与中原油田建设集团公司签订了
lang=EN-US>HSE协议书。2012年10月
lang=EN-US>1日,库尔勒飞龙保温材料、新疆石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陕西众诚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约定,陕西众诚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包塔河油田四号联生活基地工程中的水、暖、电、通信、供气、设备安装工程,工程价款固定价
lang=EN-US>305万元。合同签订后,陕西众诚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履行了合同义务并与被告进行结算。
lang=EN-US>2014年,陕西众诚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将中原油田建设集团公司、库尔勒飞龙保温材料、新疆石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诉至巴州中院,要求判令:中原油田建设集团公司、库尔勒飞龙保温材料、新疆石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向陕西众诚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
lang=EN-US>579301元;中原油田建设集团公司、库尔勒飞龙保温材料、新疆石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返还垫付的税款
lang=EN-US>314500元;中原油田建设集团公司、库尔勒飞龙保温材料、新疆石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利息损失
lang=EN-US>364627元;中原油田建设集团公司、库尔勒飞龙保温材料、新疆石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支付索款支付的交通费、住宿**住宿费及误工费合计60000元。2014年11月
lang=EN-US>17日,巴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巴民二初字第
lang=EN-US>3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中原油田建设集团公司、库尔勒飞龙保温材料、新疆石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向陕西众诚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
lang=EN-US>579301元;库尔勒飞龙保温材料、新疆石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向陕西众诚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垫付的税款
lang=EN-US>314500元;驳回陕西众诚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中原油田建设集团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
lang=EN-US>2440.92元。宣判后,库尔勒飞龙保温材料上诉至新疆高级人民法院。2015年
lang=EN-US>12月25日,新疆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新民一终字第
lang=EN-US>18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原告以代被告垫付案件执行款、利息、案件受理费及执行费合计
lang=EN-US>600000.91元,代二被告多付64510.22元,要求被告返还,诉至本院。
style='font-size:15.0pt'>原审认为,《民法通则》第92条:
lang=EN-US>"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lang=EN-US>"。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没有合法依据取得利益,造成原告损失,以及原告中石化中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名称为中原油田建设集团公司。综上,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中石化中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
lang=EN-US>706.38元,由原告中石化中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style='font-size:15.0pt'>宣判后,上诉人中石化中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依据(
lang=EN-US>2014)巴民二初第33号民事判决书,案件执行时向陕西众诚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了
lang=EN-US>600000.91元。现扣除上诉人欠两被上诉人欠款之外,两被上诉人获益64510.22元。故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判决两被上诉人返还不当得利
lang=EN-US>64510.22元。
style='font-size:15.0pt'>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相同。
style='font-size:15.0pt'>本院认为:不当得利意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损失的人。依据生效的(
lang=EN-US>2014)巴民二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
lang=EN-US>2015)新民一终字第186号民事判决书,该案中的当事人陕西众诚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申请执行本案中上诉人
lang=EN-US>600000.91元。该两份判决书中均未表述上诉人及两被上诉人各自承担债务的比例。如上诉人多垫付了债务应当向两被上诉人行使追偿权而不是主张不当得利,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
lang=EN-US>(一)款第(一
lang=EN-US>)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style='font-size:15.0pt'>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style='font-size:15.0pt'>二审案件受理费1412.76元,由上诉人中石化中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style='font-size:15.0pt'>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lang=EN-US style='font-size:15.0pt'>
审判长 薛文敏
style='font-size:15.0pt'>审判员 敖登高娃
审判员
张丹
二
lang=EN-US>0一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lang=EN-US> 谯舜玲
lang=EN-US style='font-size:11.0pt;line-height: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