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兴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兴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内蒙古岱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105民初10092号
原告:江苏兴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黄运路190号(现公司地址宿迁市宿城区东海大道19号)。
法定代表人:王百乐,该公司经理。
被告:内蒙古岱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金桥开发区世纪七路岱电小区3号楼3单元102室。
法定代表人:石风升,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兴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岱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2月10日立案。原告江苏兴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兴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兴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050元(原告江苏兴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计33025元,由原告江苏兴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其已预交的剩余33025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王晓霞
人民陪审员 杨丽娟
人民陪审员 杨 颖

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刘国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