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兴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6民初32050号
原告:***,男,1988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被告:***,男,1980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被告:秦林生,男,196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被告:江苏兴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城区黄运路190号。
法定代表人:王百乐。
原告***与被告***、秦林生、江苏兴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易青秀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邱瑞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