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1311财保17号
申请人:**环美建材有限公司**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11MA213YN234,住所地江苏省**市宿豫区********组(天园建材公司院内)。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江苏苏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兴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11142334110C,住所地江苏省**市宿城区黄运路19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环美建材有限公司**分公司于2023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兴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50000元。申请人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分公司的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兴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5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