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兴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淮安市金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江苏兴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891民初72号 申请人:淮安市金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江苏兴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淮安市金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兴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淮安市金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兴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52030.74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在诉讼过程中申请保全并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兴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52030.74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3780元,由申请人淮安市金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王喆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