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津03民终506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兴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黄运路1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11142334110C。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街东扩区新汉街6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MA06ABRQ17。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江苏兴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邦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23)津0116民初244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兴邦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兴邦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兴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