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兴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兴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天津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津03民终506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兴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黄运路1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11142334110C。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街东扩区新汉街6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MA06ABRQ17。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江苏兴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邦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23)津0116民初244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兴邦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兴邦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兴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