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兵06民终19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鼎业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西八家户路710号天山花园高2栋2单元703室。
法定代表人:桂小华,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5年5月18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丽,新疆函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一〇三团,住所地:五家渠市蔡家湖镇。
法定代表人:蒋慧,该团团长。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董千里,男,汉族,其他情况不详。
上诉人新疆鼎业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一〇三团(以下简称一〇三团)、董千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2015)五垦法民一初字第4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鼎业公司于2017年8月16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新疆鼎业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477元,减半收取738.5元,公告费260元,邮寄送达费286.40元,合计1284.9元,由上诉人新疆鼎业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赵 群
审判员 甄红星
审判员 刘新建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秀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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