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济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新疆济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头执字第503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2年3月16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
被执行人:新疆济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经济开发区中亚南路133号。
法定代表人:张钢城,该公司总经理。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7日作出的(2014)乌中民四终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疆济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6154.94元。
二、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在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