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4003财保2号
申请人:奎屯金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市市区怡沁里-沙湾街84幢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新疆天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新疆天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新疆国清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市喀什东路1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奎屯金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4日向克拉***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新疆国清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价值9,000,000元银行存款或等额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奎屯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奎屯金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财产担保。2023年1月4日,克拉***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奎屯金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保全理由成立,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新疆国清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价值9,000,00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奎屯金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 毅
二〇二三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