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蕴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新4322执705号之一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疆福龙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恒蕴祥工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2020)新4322民初15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及利息124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39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新疆恒蕴祥工贸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富蕴县钟山220KV变电站南侧土地。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新4322执70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娜
审 判 员 杰克森·阿迪力汗
审 判 员 毛肯· 哈 布德力
书 记 员 轩 玉 珍